《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合肥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通則(試行)〉的決定》已經2015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6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合肥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通則(試行)》的決定
現決定對《合肥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通則(試行)》作如下修改:
一、將2.4.4(1)中“表2.4.4折算系數表”修改為:
表2.4.4折算系數表
屋面標高與基地地面的高差H(米)
折算系數
H≤1.5
1.0
24≥H>1.5
0.3
H>24
0
二、將4.1.1修改為:
“地塊容積率確定應滿足市政交通設施負荷、歷史保護、地質條件、生態安全等特殊要求,并符合日照、消防等規范要求。具體指標應符合已批準的單元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居住用地地塊容積率的確定,應綜合考慮所在地區的教育、商業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服務水平,具體指標應滿足以下要求:
“(1)設置教育(全日制學校)、商業服務等設施且承擔周邊公共服務設施的地塊的容積率不應大于2.2;
“(2)設置滿足自身教育、商業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需求的地塊的容積率不應大于2.5;
“(3)周邊已設置鄰里中心的地塊的容積率不應大于2.8。
“在特殊地段,應滿足文物保護、機場凈空、電力電信通道、危險品倉庫、地質缺陷以及生態敏感區等相關控制要求!
三、增加一條,作為4.1.4條:“4.1.4 住宅小區配套商業的設置應符合已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住宅小區配套商業設置在地下的,應明確自持比例!
四、將4.2.8條中第一款第(1)項修改為:
“(1)平行布置時:
“1)朝向為南北向或南偏東(西)45度(含45度)范圍內的高層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時,南側地上建筑層數在18層(建筑高度小于54米)以下的,間距應不小于30米;南側地上建筑層數在18層以上(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間距應不小于40米,并滿足以下要求:
“①建筑正向重疊長度為30米(含30米)以內的,間距應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4倍;
“②建筑正向重疊長度為30-40米(含40米)的,間距應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5倍;
“③建筑正向重疊長度大于40米的,間距應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6倍。
“2)東西向或南偏東(西)45度至90度范圍內的高層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時間距應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應不小于30米!
五、將4.3.11(3)修改為:“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業設施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建筑,其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所在建筑的主體墻面退讓道路紅線(不含切角線)的距離,應不小于30米;紅線外有綠線控制的,且退讓綠線距離應不小于20米!
六、將5.3.6修改為:“容積率大于1.5的住宅小區應設置架空層,用作通道,布置綠化小品,提供居民休閑、交流的場所。
“(1)架空層總面積不應小于居住建筑底層總面積的20%。
“(2)單棟住宅底層架空面積應大于該層建筑面積50%。
“架空層應與住宅小區內部環境一體化設計!
七、將5.4.1條修改為:“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建筑應綜合考慮城市街景和單體形態,合理確定建筑形體高寬比例。
“(1)居住建筑以點式為主,面寬不應超過40米,地塊內部居住建筑面寬不應超過60米。
“(2)高層建筑的山墻沿主次干路的,山墻寬度和面寬比應不小于0.3!
八、在5.4.4后增加規定,作為5.4.5:“住宅建筑高度不宜超過100米。二類居住用地一般不得建設組團式低層住宅,臨近山體、水體或控制性詳細規劃已明確的除外!
九、將6.4.5修改為:“在滿足消防要求的基礎上,不含商業的地下公共通道寬度宜為6米,最小寬度應不小于4米,凈高不宜小于3米;含商業的地下公共通道寬度宜為8米,凈高不宜小于3.5米,雙側設置商業的地下公共通道寬度應不小于6米,單側設置商業的地下公共通道最小寬度應不小于5米;地下公共通道局部節點最小凈高應不小于2.5米!
十、將7.3.2(6)修改為:“住宅小區停車應以地下為主,地下停車位占比不宜小于75%。地面停車不得占用小區公共綠地。地下停車禁止采用機械式停車設施。
“住宅小區沿街商業、辦公的停車應單獨按標準配建,并宜就近設置!
十一、刪除表7.3.2-2建設工程配建車位設置標準表中“拆遷恢復房(市政工程、城中村改造)建筑類型、計算單位、小型汽車指標、非機動車指標!
十二、將8.8.2(3)修改為:“新建住宅小區配建停車位一般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應按小區規劃停車位數不少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充電樁。新能源汽車保有量超過小區已預留充電樁數目的,充電樁數量應當相應增加!
十三、將10.1修改為:“在本通則(修改稿)施行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市政府令第131號)或《合肥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通則(試行)》(市政府令第167號)提供規劃條件或審定的規劃方案,仍可按原規劃條件或審定的規劃方案實施!
十四、將附錄A中A24修改為“設備平臺指建筑主體結構外設置的,供空調外機、熱水機組等設備擱置、檢修且與建筑內部空間及陽臺空間無出入口連通的對外敞開的室外空間!
十五、刪除附錄A中A25露臺和A29騎樓。
十六、將附錄B中B1修改為“建筑面積計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計算。建筑面積指標應當分列計容積率建筑面積和不計容積率建筑面積!
十七、將附錄B中B2(1)修改為:“在計算容積率時,地下室的建筑面積不計;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過1.5米的不計;結構轉換層、設備層兼作避難層的,扣除樓梯、電梯等交通空間后,其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設備層兼作避難層的,其結構層高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4.5米!
十八、將附錄B中B2(2)修改為:“居住類建筑結構層高不宜超過3.6米,商業、商務辦公、旅館業建筑、行政辦公等建筑結構層高不宜超過4.5米(大型商業除外)。超出部分在核算綜合技術經濟指標時按其層高折算增加計容積率建筑面積指標,但許可證建筑面積不計其增加值。建筑門廳、中庭、內廊、采光庭、大型會議室公共部分、宴會廳、影劇院等公共空間及居住建筑局部共享空間不計增加計容積率建筑面積指標!
十九、在附錄B中B2(3)增加規定:“建筑物的室外地平面標高,應當符合詳細規劃的要求,并需在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總平面圖)階段確定室外地平面標高!
二十、將附錄B中B2(5)修改為:“在主體結構內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在主體結構外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居住類建筑每層陽臺(含各類形式的陽臺、露臺、入戶花園、空中花園、活動平臺等非公共活動空間)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不應超過該層建筑水平投影面積的15%,進深不應大于2米,陽臺寬度不應大于陽臺所連接居室開間寬度(限一個居室),每套住宅陽臺個數不應超過2個;非居住類建筑的每層陽臺水平投影面積不大于該層建筑水平投影的10%。如超出,則超出部分應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部建筑面積并計入容積率。上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自然層的有頂蓋陽臺參照執行。與陽臺相接的附屬構件(如花臺、設備平臺、遮陽板等),無論是否與陽臺隔斷,均作為陽臺控制!
二十一、刪除附錄B中B2(6)露臺。
二十二、將附錄B中B2(7)修改為:“飄窗應突出外墻面,下方不應有樓(地)板的延伸。飄窗的窗臺高度(窗臺面與室內地面的高差)不應小于0.45米,結構凈高不應大于2.1米,進深(自外墻外緣至飄窗外邊線)不應大于0.6米。
“當飄窗窗臺高度小于0.45米或進深大于0.6米,且飄窗窗臺上方空間的結構凈高大于2.1米時,按挑出外墻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部建筑面積并計入容積率!
二十三、將附錄B中B2(8)修改為:“設備平臺應設置在主體結構外,滿足使用及安全要求。每套住宅用于集中放置空調外機等的設備平臺只限一個,且水平投影面積不應大于4平方米。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體式空調外機的設備平臺的數量不得超過居室(臥室、起居室、書房、餐廳等獨立的室內居住房間)個數。每個設備平臺水平投影面積不應大于1平方米。非居住類建筑每層設備平臺的水平投影面積不應大于該層建筑面積的1%。設備平臺的結構外檐水平投影面積及其數量不大于上述規定,不計算建筑面積;當設備平臺水平投影面積及其數量大于上述規定,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部建筑面積并計入容積率!
二十四、將附錄B中B2(9)修改為:“建筑結構圍合范圍(含外墻延長線)以內的除建筑變形縫、天井等公共空間以外的建筑空間,均屬使用空間;除有明確規定外,無論該空間標注任何功能,是否有開敞面,是否設置樓板,均應計算建筑面積并計入容積率!
二十五、將附錄B中B2(11)修改為:“民用建筑底層設架空層用作通道、布置綠化小品、居民休閑設施等公共用途的,扣除樓梯間、電梯間、設備用房、門廳、過道等圍合部分后,其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建筑容積率,但應計入總建筑面積。架空層應以柱、剪力墻落地,視線通透、空間開敞,不得圍合封閉、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
二十六、刪除附錄B中B2(13)屋頂層。
二十七、將附錄C中C1修改為:“日照分析是指建設單位為了確定擬建高層建筑對自身和對相鄰建筑可能產生日照影響而委托設計單位對擬建高層建筑進行日照分析,編制《日照分析報告》。建設單位在報送《日照分析報告》同時,應當報送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日照分析報告》是否符合國家及本通則標準進行復核的《日照分析復核報告》。
“《日照分析報告》、《日照分析復核報告》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高層建筑規劃設計方案的依據之一。
“規劃設計方案調整導致建筑高度、室內地面標高、位置、外輪廓、戶型、窗戶位置等改變的,應隨調整方案重新編制并報送《日照分析報告》、《日照分析復核報告》!
二十八、將附錄C中C2修改為:“《日照分析報告》、《日照分析復核報告》應當由具備建筑設計或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日照分析應當采用通過住建部鑒定的日照分析軟件或行業標準方法。
“《日照分析報告》、《日照分析復核報告》應符合《建筑日照計算參數標準》(GB/T50947-2014)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二十九、將附錄C中C5修改為:“日照時間的計算起點:
“各類窗戶日照時間的計算起點應符合《建筑日照計算參數標準》(GB/T50947-2014)中的要求。同時應滿足下列規定:
“(1)兩側均無隔板遮擋也未封窗的凸陽臺,以居室窗戶的外墻窗臺面為計算起點(見附圖5)對陽臺頂板所產生的遮擋影響可忽略不計;
“(2)兩側或一側有分戶隔板或墻體的凸陽臺,凹陽臺以及半凹半凸陽臺,以陽臺欄桿面與外墻相交的墻洞口為計算起點(見附圖5)!
三十、將附錄C中C6修改為:“日照分析的計算范圍:
“(1)被遮擋建筑(場地)的計算范圍:擬建高層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5倍的扇形陰影范圍,最大不超過150米范圍內現狀、在建或規劃的建筑(當被遮擋建筑〔場地〕的一部分位于上述界線內時,該建筑需進行日照分析。計算范圍詳見附圖1、附圖2)。
“(2)遮擋建筑的計算范圍:以已經確定的被遮擋建筑(場地)為中心,南側半徑150米的扇形范圍內現狀、在建或規劃的建筑(當建筑的一部分位于上述界限內時,需參與日照分析。計算范圍詳見附圖3、附圖4)。
“(3)在日照分析范圍內,為維護相鄰地塊業主的開發權益,擬建建筑(小區)周邊為尚未進行規劃的地塊時,應進行模擬疊加分析。
“1)擬建建筑(小區)北側為規劃居住、教育、衛生用地時,應當對規劃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2)擬建建筑(小區)東、西兩側為規劃居住用地且無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時,可對該地塊采用鏡向布置或按規劃布置對擬建建筑進行綜合日照分析;
“3)分析范圍內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應納入日照分析范圍!
三十一、將附錄C中C7修改為:“分析要求:
“日照分析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筑日照計算參數標準》(GB/T50947-2014)中建模、計算參數與方法的要求。同時滿足下列規定:
“(1)除高度大于4米的舊建筑的圍墻作為日照分析主體外,其它圍墻不作為遮擋建筑;
“(2)違法建設不納入日照分析范圍。
“(3)日照分析時,應先分析被遮擋建筑(場地)的現狀日照狀況,再分析擬建高層建筑建設后的日照狀況,并進行對比,明確遮擋影響。
“(4)現狀住宅建筑的日照時間低于國家現行標準的,周邊用地的開發建設不應減少現狀住宅建筑現有日照時間!
三十二、將附錄C中C8修改為:“建設單位應提供下列日照分析資料:
“日照分析資料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筑日照計算參數標準》(GB/T50947-2014)的數據要求。同時應包括:
“(1)覆蓋所有遮擋建筑、被遮擋建筑(場地)范圍的現狀地形圖;
“(2)擬建建筑的總平面圖和平、立、剖面圖(附有建筑坐標、±0標高)。
“(3)已確定的遮擋建筑、被遮擋建筑(場地)的實測圖、竣工圖、施工圖及方案圖,數據內容包括:建筑的平面定位、外輪廓尺寸(含屋頂樓梯間、電梯間、女兒墻頂高度、坡屋頂屋脊高度、檐口寬度、±0標高等);有日照要求建筑的戶型、各層層高;有計算需要的窗戶定位、陽臺形式與尺寸等。
“以上日照分析資料均需提供計算機圖形文件!
三十三、將附錄C中C9修改為:“日照分析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1)基本情況(委托方、受托方、項目基本屬性等);
“(2)資料來源及提供資料的單位應在日照分析報告中注明;
“(3)計算出被遮擋建筑(場地)每一個分析窗位在擬建建筑(小區)建設前和建設后的日照時間,列出日照時間表;
“(4)日照分析圖、表及說明,現狀建筑測繪圖;
“(5)日照計算方法、各項參數、軟件名稱及其版本,主要依據。
“日照分析復核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1)《日照分析報告》的內容;
“(2)復核單位出具《日照分析報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軟件是否符合國家及本通則標準和要求的復核意見!
三十四、將附錄C中C10修改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日照分析報告編制單位的業務管理,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公開擇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本市建設項目《日照分析報告》的復核工作,具體管理辦法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測繪單位及復核單位應對報送的日照分析資料和日照分析、復核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否則,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16年3月6日起施行。
《合肥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通則(試行)》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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